粮食统计自查报告

时间:2025-01-08 10:16:12
粮食统计自查报告

粮食统计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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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统计自查报告1

根据XX市商务和粮食局(X商粮函[20xx]352号)转发的X粮办[20xx]46号、国粮办检[20xx]187号精神,我局于20xx年8月25日成立了 “XX县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领导小组”,开展自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1、 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严格按照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记录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严格按照时间保留。

2、 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时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

3、 统计报表网络直报按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4、 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经营台账数据一致,粮食库存帐实相符、帐帐相符,保管和会、统三方按时对帐,帐务处理准确及时,不同性质和不同品种的粮食采取了分帐记载、分帐管理、分仓储存。《合并登统表》统计库存与库点保管总帐库存比对一致,统计报表库存和会计商品帐库存比对一致,统计帐务处理及时准确,企业粮食库存实物真实、准确。

5、 及时报送政策性粮食收购进度,严格按国家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

粮食统计自查报告2

按照市局转发省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粮文?20xx?74号)要求,我局及时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内所有纳入统计日常管理的涉粮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大检查。现就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涉粮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共20家,其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家,民营粮食加工经营企业3家,饲料转化用粮企业1家,其他企业15家(其中,由原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注册成立的民营性质的企业14家、由原国有的县种子公司改制后注册成立的民营性质的种子经营企业1家)。以上企业全部纳入了我局统计日常管理。

我局设有专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监督检查股。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的要求开展全社会统计及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为了顺利开展好检查工作,我局成立了由主抓副局长任组长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制订下发了《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粮字[20xx]20号),重点就各单位如何开展好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作了明确安排,并要求各单位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同时,我局组织人员对*粮公司、**公司等5家重点单位开展了检查(复查)。检查中,我们从统计从业人员是否有统计职业资格,

统计原始单据是否整理规范、保存完整,统计台账是否建立、记载是否完整,统计报表上报是否及时、保存是否完整,原始单据、台账、报表之间数据是否一致等方面开展了认真的检查、核实。

三、检查结果

从整体检查情况来看,在统计制度执行和统计管理工作中,我局领导重视,明确有主抓领导,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具体。工作开展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对社会各类涉粮企业的法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指导和统计监督检查,全社会统计覆盖面逐步提高。

从各单位自查和我局抽查情况来看,经过几年来我局粮食流通统计管理有关工作的开展,我县涉粮企业的统计法规政策意识和统计实际工作有了较大提升,绝大部分单位统计从业人员都持有统计职业资格证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学习证,统计相关基础工作逐步扎实,统计数据质量逐步提高。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是个别企业(指**公司)人员流动性较大,统计人员不稳定。新上岗人员无统计职业资格证、业务生疏;甚至因业务手续交接不严格,造成统计档案资料缺失、不完整,业务衔接不上。

二是部分企业(主要指由原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注册成立的民营性质的14家企业)因故未能正常开展经营,虽有企业之名、但无经营之实,经营业绩空白,所以,未能正常报送相关统计(月)报表。

三是非国有企业的统计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限于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决策意识、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其他一些原因,相对来说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统计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有关粮食收购、销售等码单制作不科学、填写不规范、传递不合理、归集整理不及时、不完整,或因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查对核实困难。其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无法核定;二是对有关企业从粮食交易市场竞买的临储小麦或不完善粒超标小麦等政策

性粮食,《交易细则》中虽有诸多明确的监管要求,但实无有效的监管手段;何况有关的竞价交易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通报给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不到企业的“底细”,这部分粮食究竟有多少真正落实了政策要求很难下结论。

四是由于粮食流通环节多,难免出现诸如甲从农户收购了粮食已作了(从生产者直接收购)统计上报,尔后销给了某粮食经营或加工企业乙,乙再作(从生产者直接收购)统计上报这样的重复统计等问题。

五是目前沿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包干)管理制度过于死板,有关损耗不能正常核销,出现了事实上的“账实不符”。

对以上个别企业存在的统计人员无职业资格(指**公司、**公司)的问题,已责成企业限期送学取证;对部分单位统计台账记载中出现的不规范等问题,当场作了指导纠正;对因搬迁不慎(指**公司)、业务交接不严格(指**公司)等导致档案资料丢失不全的,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所有企业的统计人员要积极加强统计法规政策和统计业务及电脑应用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粮食统计自查报告3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按照玉溪市粮食局要求,组织人员开展对我局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查,并督促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两家企业开展专项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我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自查活动,接到市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及时安排、认真组织,立即成立了由分管领导董志林副局长为组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股股长金永康、人事财务股股长李玉坤为副组长、统计人员刘旭东为成员的自查小组。

二、基本情况

截至XX年9月,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共2家,其中:国有粮食企业1家,民营粮食转化经营 ……此处隐藏10528个字……米数量、年限、质量、轮换明细账、轮换手续等,玉米轮换已经分公司检查组验收。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分公司拨付政策要求,及时准确拨付辖区托市粮补贴费用(20xx年粮食有缓拨现象,起原因分别存在未缴保证金、欠款纠纷、粮食未挂拍、补贴费用扣完尚不够弥补出库损耗等)。

(五)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1)实际储存中央储备粮仓房具备代储资格。政策性粮油承储库点是在分公司认定范围内;(2)外包作业单位有法人资质,作业人员具备相关作业技能;企业出入库生产、用电、用火等管理规范;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化学药剂管理规范,药品库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领用手续齐全,帐实相符;(3)个别收储库点个别仓发现有害虫活动,为基本无虫粮;其余各仓粮情稳定,温度正常,水分正常,无发热、霉变现象发生。(4)仓储设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无漏天储粮。

(六)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

我库把此次检查作为提升仓储管理的重要手段,精心组织辖区开展春季粮油库存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管理现状,确保检查实效,落实问题整改,努力夯实“两个确保”基础。

粮食统计自查报告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保障各项粮食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促进我市粮食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强我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油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

第三条 落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油企业要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部门),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备能够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涉粮油企业应配备能够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粮油企业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统计工作AB角制度:正常情况下,由A角处理统计业务事项,A角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统计职责,由B角承担统计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下的“电话”模块填报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牵头部门、各项统计业务的责任部门、统计员(A、B角均需填写)、联系方式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九条 落实本级财政粮油统计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粮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落实统计培训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涉粮油企业的专业统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统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及发布

第十一条 加强统计资料管理。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留存的各项统计报表,必须由统计人员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落实及完善粮食经营台账。涉粮油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如实记载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转化等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内涉粮油企业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采用计算机记账方式的,经营台账应定期备份,通常每月打印纸质台账留存;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的,登记统计台账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做到字迹整洁、清楚。经营台账登记发生错误时,应在登记错误之处划一条单红线,并加盖记账人员章,在其上方登记正确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要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按年度分类,定期整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台账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粮食统计台账的移交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统计资料的发布实行集中管理,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以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统计负责人或统计机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重要统计资料,应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四章 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及问责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及问责制度,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围绕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八条 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掌握统计工作情况,加强对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及时反馈统计数据审核结果,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和教训。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统计质量检查,每年要求至少进行一次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等行为,应当依法对有关企业进行惩处,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在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对各类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应通过网站公开发布。涉粮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给予违法企业必要的失信惩戒,包括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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